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本报曾报道)

2013年9月8日,新浪微博认证用户赵丽华在新浪微博发帖称“腾讯财经、成都晚报等媒体在报道丁书苗案时把我照片当成丁女侯君霞照片”,并要求成都晚报公开道歉成都晚报反复核实未发现相关内容,并数次作出澄清和解释但赵丽华仍多次发微博用诬蔑和侮辱性的语言对成都晚报进行无端指责昨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终审判决赵丽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成都晚报》显著位置刊发道歉启事,并赔偿报社经济损失10000元

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看到,赵丽华因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3)锦江民初字第3762号民事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8月15日,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成都晚报广告代理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丽华在未确认《成都晚报》是否在刊发文章中使用了其照片的情形下,仅凭环球网网页、凤凰网网页、人民网等新闻网站关于其转载文章来源于2013年9月8日成都晚报的载明内容,即通过其新浪微博、腾讯微博账号发布案涉相关信息,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成都晚报社的大众传播媒介身份,和其报道新闻的内容因此所受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赵丽华在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微博账号上发布的前述案涉信息中的失实内容和贬低性评价必然会对成都晚报社的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对其名誉造成损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赵丽华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赵丽华停止侵害、刊登道歉启事、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成都晚成都晚报遗失登报报社10000元经济损失成都晚报记者


中医如何治疗白癜风
白淀风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chengduwanbaosheji.com/cdwbsj/1311.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