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往届精彩论文选登2:规范民间借贷的历史经验
年11月18日成都商报电子版
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四川百仕丰投资有限公司协办的“第四届中国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论坛”即将如期举行。今日分享的是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邓纲教授的《规范民间借贷的历史经验及其启示:以北宋青苗法为例》。
■以史为鉴:以北宋《青苗法》为例
近年来,温州、鄂尔多斯等地相继爆发民间借贷逃债潮,一批身负巨额债务的债务人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偿还本息,甚至选择“跑路”的方式企图一走了之。民间借贷究竟如何治理,历史经验或许可以提供有益的参考。
在我国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期,曾经构建过针对民间借贷问题的法律治理模式,即著名的《青苗法》。《青苗法》在历史上一直备受争议,足以成为当今研究民间借贷及其法律治理的重要历史素材。即使在千年之后,关于《青苗法》的讨论依然可以为当今政府相关部门认识和规制民间借贷提供丰富的思考,为利用法律手段规范民间金融市场贡献颇有价值的经验。
《青苗法》的实践表明,治理民间借贷应当始终以促进民生、发展市场为根本宗旨。治理民间借贷应该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采取具体灵活的规制手段。随着正规金融的市场化程度提高,监管日趋科学合理,民间金融乱象会相应得到一定程度的矫正。
■《青苗法》对规范民间借贷的启示
历史上对《青苗法》有许多中肯的评价。例如朱熹曾指出:青苗法动机虽好,实施却有问题:第一,青苗法给的贷款是金钱而不是实物,而作物青黄不接与丰收两个不同期间物价差别很大,农民获得的金钱其实是贬值的货币;第二,青苗法是自上而下的国家行为,它的实施者是国家官吏,而不是民众推举出的有公信度的人;第三,王安石整个新法的目的是国家聚天下之财而谋利,青苗法也为此服务。
朱熹在数百年前通过反思《青苗法》为我们指出了治理民间借贷乱象的路径:治理者不得借金融法律政策为己敛财,而应遵循信用经济活动的规律,利用市场机制帮助真正需要资金的人。(整理/成都商报张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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