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募捐”规则是时候“进化”了

“众筹募捐”规则是时候“进化”了

来源:成都晚报作者:木须虫

由于患脑瘤,中山大学32医院内接受医治。入院后为抢救妻子,她的丈夫谢先生曾在轻松筹站召募了30余万元。随后,男子却在络上遭来骂名,而召募的善款账户也由于存在争议被强行关停。(8月21日《南方都市报》)

络改变了世界,一样也改变了公益慈善。但是,络直捐也是1柄双刃剑,在提升募捐效力的同时,争议与质疑也随之而生。这些争议直指募捐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善款使用的正当性——这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经不起检验,都会对公益慈善构成伤害,终究会透支社会对公益慈善的信任。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做过一项民意调查,调查显示,62.4%的受访者耽忧在络募捐中存在诈捐、骗捐的潜伏风险。的确,众筹善款,还处在蛮横生长状态,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要求募捐、募捐该遵守什么样的程序,由谁来进行,和善款如何使用、谁来监督等等,都缺少清晰的法则和行动边界,而且没有中断争议的客观标准。在操作过程中,缺少了权威第三方的审查、把关与监督,限于捐与受双方,始终都避免不了公信的怀疑。

以个案为例,女教师患脑癌的确不幸,但是得病并不是求助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有充分的医疗保障和良好的家庭经济环境,能够自己负担的,基于常理不宜向社会转嫁,被救济不是无穷的权利。其次,筹款多少才公道,最少在众筹时有一个详细的说明和募捐限额,绝不是大而化之、多多益善。该众筹募捐被强行关停,根子上是募捐的目的遭到怀疑。这与今年2月在德国留学的中国学生欲众筹万到美国医治白血病,所遭到的质疑如出一辙。

时至今日,“众筹慈善”规则也该同步进化了。《慈善法》保存了个人通过络求助的权利,不过,具体到立法是“不制止”个人求助,即不反对也不鼓励,定位于民事关系上的赠予,因此没有明确的规则设计,这其实不意味着个人救助的“众筹慈善”不需要规则。相反,对求助与救助而言,需要在信任上找到契合点,只有确切的规则才能维系效果与秩序的平衡。一方面,应推动《慈善法》的配套立法,确立个人求助络募捐的规则,并逐渐把个人求助引入慈善组织募捐范畴;另一方面,络求助规则应自我完善,尤其是轻松筹之类的平台,完全可以基于慈善的基本伦理,对求助者信息发布的格式、求助者应当说明的情况、应当作出的许诺作出规范,以保障捐赠者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这样逐渐修漏补缺,便可构成普遍认可和遵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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