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资本市场异常火爆,特别是创业版和新三板的高速发展,给了私募股权投资(包括风险投资)较好的退出方式。而最近股市的牛市更是带来了私募股权的一次大的发展。但是在投融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的。
1问:风险投资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答: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
一是风险资本募集过程中风险投资家与风险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包括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即投资者无法在事前准确地知道风险投资家的真实能力)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即风险投资家是否善尽职责投资人难以各悉)。此类风险又称为隐藏的行为,将导致道德风险。
二是项目投资过程中风险投资家与企业企业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法律风险,既包括客观方面存在的外生性非对称信息(即因所投资领域高度专业性而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也包括主观方面双方都可能有意隐瞒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信息不对称。
基本防范策略:
其一,相关投融资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防范风险。在风险投资过程中有两类合同,即风险投资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融资合同和风险投资家与企业企业家之间的投融资合同,它们是风险投资各方主体用以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难题的重要工具。如投资者为避免风险投资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合同中合理安排薪酬激励条款和约束条款;在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投资工具的选择、投资阶段的安排、投资企业董事会席位的分配等内容的约定,等等。
其二,完善立法,确立风险投资机构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国外的风险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出资仅占百分之一的风险投资家可以享受百分之二十左右的项目收益,但同时要对风险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尚无有限合伙这一法定形式,这就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在未来的合伙法中予以明确。
2问:风险投资中风险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性的法律风险?
答:风险企业在对核心技术的所有权上存有瑕疵(如该技术系创业人员原所在单位的职务发明)显然会影响风险资本的进入,因为在很大程度上,风险资本看重的可能就是该项技术。此外,创业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以及遵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有可能引发纠纷,不利于风险资本的引进。
基本防范策略:
其一,审查创业人员或主要技术人员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其二,审查核心技术权利的法律归属,确认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其三,妥善解决创业人员与原单位的劳动纠纷与同业竞争禁止的矛盾。
3问: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
答:风险投资机构与风险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风险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风险投资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如以简单的未来股权转让协议替代风险投资协议,以致未能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基本防范策略:
其一,对于缔约不能的,双方可事先约定缔约成本的承担;如一方存在严重过错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42条关于缔约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二,对于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保密,《合同法》第43条有原则性的规定,双方可于谈判前具体约定相关的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
其三,对于缔约不当的,可由双方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解决。
4问:风险投资中尽职调查不实及法律意见书失误的法律风险?
答:这一风险是作为中介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尽职调查不实,中介机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风险投资机构可能蒙受相应损失;而创业企业则可能因其提供资料的不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防范策略:
其一,建立各方基本的诚信基础与工作机制,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如实出具相关真实法律文件,协助进行调查;
其二,严格按照科学的操作规程进行尽职调查,明确各方法律责任;
其三,法律意见书中如实陈述和理性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明确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基础及制定科学的免责条款。
5问: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答:风险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是关于风险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关于股东权益保护。
基本防范策略:
其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加强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的参与和监管权利;
其二,以合同形式完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6问:风险投资中风险资本流转不能的风险?
答: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高门槛及风险企业创业的特征,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体制下,吸收风险资本的企业大多数情形下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所以,风险资本投入后换取的通常是单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股权。这就是风险投资资金在投入后缺乏在证券资本市场上的可流动性(一般在资金投入后都会规定一个最低的资金滞留期,往往都约定三年内风险投资人股权不得转让)。
基本应对策略:
资金在企业里相当时期的滞留,是风险投资区别于其他投资的重要特征。但在未来的发展时期,我们可以借鉴像美国那样包括普通股以及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在内的多种资产证券化选择。
7问:风险投资中IPO不能的法律风险?
答:风险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风险资本家们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风险投资商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风险企业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理论上说,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也可选择进军我国的主板。但目前而言,风险企业IPO尚存在相当的难度,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
基本防范策略:
其一,加大中国风险投资企业在美国纳斯达克、香港创业板等海外证券市场的上市;
其二,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自己的创业板市场。
8问:风险投资中股权转让不能(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不能)的法律风险?
答:在我国的风险投资实践中,回购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东回购或管理层回购。风险企业原股东回购风险投资方的股权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受让方是风险企业的原股东。有的时候是由风险企业管理层来受让风险投资方的股权,这时则称为“风险企业家回购”或“管理层回购”。
以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的方式退出,对风险投资方来说是一种投资保障,也使得风险投资在股权投资的同时也融合了债权投资的特点,即风险投资方投资后对风险企业享有股权,同时又在企业原股东或管理层方面获得实现债权的保障。回购不能也是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风险。
基本防范策略:
其一,原股东回购在操作程序与股权转让基本相同,通常依赖于风险资本投入时签署的投资协议中的有关回购的条款;
其二,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不可错误地表述为“企业回购”,要防止企业为回购主体引发的违反公司法要求的法律风险。
9问:风险投资中清算不能的法律风险?
答:对于失败的风险投资项目来说,清算是风险资本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有助于风险投资方收回全部或部份投资本金。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包括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类。非破产清算是指因企业营业期满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企业违法被责令关闭解散等情形下的清算;破产清算则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的清算。
在破产清算中的法律风险在于,由于企业已资不抵债,风险投资方作为股东投入的风险资本也就血本无归;非破产清算的难点在于形成公司僵局后的顺利解决,虽然新的《公司法》在第一百八十三条对此作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操作性的具体司法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很难得以实施。
基本防范策略:
其一,在双方投资协议中约定可供操作的具体清算条款;
其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公司僵局的司法和经济解决模式。
10问:私募股权存在的法律风险?
答:由于目前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私募基金的运作尤其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我国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11问: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
答:1、决策层面的风险,公司带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公司试图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2、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认连带债务人,因此,务必在进行担保时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
12问:公司股权质押时法律风险?
答:《担保法》规定,股权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登记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实际生活中,由于股东名册为公司保管,不具备公信力,所以法院和仲裁机构都以工商部门的登记为准,所以,在进行股权质押时,作为质权人的公司一定要督促质押人进行质押登记,从而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13问:公司上市面临的法律风险?
答:(一)企业信息披露风险
主要涉及: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必须在限定的时间、范围、方式、媒体、渠道等要求,对必须申报的信息进行申报和对公众进行披露。主要涉及其企业财务、股权交易、人事变更、收购与并购、股东变更等企业重大信息。
(二)内幕交易风险
证券法规定禁止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控股股东的高管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三)股权管理风险
主要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因为其股份分散,小股东的权益可通过一定的形式或通过一定的授权进行委托管理。这其中由于股权和实际控制权的分离可能产生监控缺位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主要涉及:由于公司的股权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上市公司无论企业内部还是对外都必须按规范信守承诺,诚实行事。否则公司面临信用风险时,企业可能面临股东抛售股票,形成股票价格振荡、剧烈波动或贬值,直接或间接引起企业经营波动。
(五)上市、退市风险
主要涉及:上市公司的上市和退市要按证券交易法和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操作,手续繁琐,程序严格。可能面临时间成本高、交易成本大甚至失败等风险。
(六)收购、并购、股权置换风险
主要涉及:通常是由大股东(控股股东)对公司行使控制权。但因并购、恶意并购、小股东一致行为人、委托集中股权等方式,而造成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转移或丧失风险。
14问:公司并购时面临的法律风险?
答:1、合同风险
目标公司对于与其有关的合同有可能管理不严,或由于卖方的主观原因而使买方无法全面了解目标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企业以信誉或资产为他人设定了担保而没有档案资料反映,甚至连目标公司自己都忘得一干二净,只有到了目标公司依法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时才会暴露出来。凡此种种,这些合同将直接影响到买方在并购中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在签订并购合同时不将这部分风险考虑在内的话,在风险可能变为现实后将毫无疑问地降低目标公司的价值。
2、财务风险
财务报表是并购中进行评估和确定交易价格的重要依据,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对于整个并购交易也就显得至关重要。虚假的报表美化目标公司财务、经营,甚至把濒临倒闭的企业包装得完美无缺,使买方被彻底蒙蔽;另外,财务报表是对过去某一时间经营情况的显现,故其制定后财务状况的不良变化未必有显示,所以不真实的财务报表也会影响到买方的权益。
3、交易保密风险
正因为并购交易的双方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所以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及目标公司的信息作为减小风险的一个主要手段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因此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风险,那就是一方提供的信息被对方滥用可能会使该方在交易中陷入被动,或者交易失败后买方(尤其是在同一行业内)掌握了几乎所有目标公司的信息,诸如配方流程、营销网络等技术和商业秘密,就会对目标公司以及卖方产生致命的威胁。
4、资产价值风险
公司并购的标的是资产,而资产所有权归属也就成为交易的核心。但是所有权问题看似简单,实现上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比如,公司资产财实是否相符、库存可变现程度有多大、资产评估是否准确可靠、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存在争议、交割前的资产的处置(分红、配股)等都可能会使买方得到的资产与合同约定的价值相去甚远。
5、人力资源风险
劳动力是生产力要素之一,只是在不同的行为作用大小有所不同。目标公司人力资源情况也具有相当的风险性,诸如富余职工负担是否过重、在岗职工的熟练程度、接受新技术的能力以及并购后关系雇员是否会离开等都是影响预期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
6、商业信誉风险
企业的商誉也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很难通过帐面价值来体现。然而目标公司在市场中及对有关金融机构的信誉程度、有无存在信誉危机的风险。
15问:公司分立时面临的法律风险?
答:公司分立有两种方式:一是新设分立,原公司作为独立主体注销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二是派生分立,原公司法律主体仍保留,另设一个及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必须完成相应的法律程序:
一、首先,需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二、其次,订立分立协议。
三、再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第四,通知债权人。公司分立牵涉公司财产分割,公司应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五、最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16问:设立分公司时面临的法律风险?
答:分公司(branch 任正飞律师,国家注册律师、国家注册拍卖师、工程造价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师(高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四川省直四支部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省政府信访咨询特邀律师,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常年法律顾问团律师。在君合律所组建了任正飞律师团队。
主营业务及专长: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风险合规、税务顾问、公司治理、股权激励)、房地产与建工(PPP)、金融(私募股权PE、风险投资VC、银行、小额贷款、融资、投融资担保、典当、新三板)、拍卖、经济合同、知识产权、侵权等民商事类诉讼、非诉讼业务及刑事辩护。
教育经历: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清华大学。
律师工作经历:从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
获得荣誉:
连续多年获得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勤业敬业奖”、“业绩优异奖”、“特别贡献奖”等奖项。
律师执业主要业绩:
法律顾问单位业绩(含曾服务及现服务)
担任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阳光壹佰置业(成都)有限公司、菲律宾SM集团旗下SM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大东方建筑智能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标竿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四川商协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德标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金蜀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轩鼎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音之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霖先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昂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德商德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紫丹家具有限公司、志超科技(遂宁)有限公司、成都盐亭商会、成都德阳商会等50余家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个人常年法律顾问。
诉讼、非诉讼业绩
1、成功代理林女士诉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元人民币民间借贷纠纷案;
2、成功代理(含执行)四川省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彭州市龙兴寺余万元人民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本案中,代理申请人成功追加彭州市佛教协会作为被执行人,对最终实现执行至为关键,具有典型性;
3、成功代理韩国株式会社世弘企划诉成都视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服务合同纠纷案,本案被告股东因涉嫌虚假出资,在执行阶段被成功追加为被执行人,具有示范性。本案例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数据库;
4、为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辩护(案发时,锦江区警方出动60多名警力控制现场。本案事实登载于年5月27日《成都商报》第13版,四川电视台、成都电视台亦对此作相关报道),与公诉机关沟通、积极交换意见,以涉嫌妨碍公务罪提出公诉并最终从轻判决李某7个月有期徒刑;
5、为成都龙潭裕都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讼争标的额1余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个案代理服务;
6、为志超科技(遂宁)有限公司提供讼争标的额余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个案代理服务;
7、参与处置年四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一案(眉山干昌云及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亿元人民币);
8、全程参与组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提供法律服务;
9、作为核心发起人成功创建成都盐亭商会;
10、迄今成功代理余件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
公司治理经验及增值服务:
1、作为核心发起人成功创建成都盐亭商会,并担任商会常务副会长、执行秘书长、常年法律顾问。随后,参与联系、召集、推动驻蓉余家商协会约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作为股东(含股份被代持的隐名股东),创建了四川商协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董事(目前,这家公司属于全国唯一的主要由驻成都各商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部分会长、常务副会长作为股东的公司,因此,具有不同行业的、广泛的人脉基础,能够给当事人提供资源合作、产品/服务对接、融资等法务新领域增值服务),以该公司各位股东所代表的广泛人脉为依托,参与组建“三千家企业合作委员会”(大中小企业各0家),该委员会聘请了多名省市领导及商界领袖为名誉主席。
2、担任多家公司董事。
参与公益活动:
1、组织40余名驻成都各商协会代表,赴“华夏母亲之都,嫘祖故里盐亭”,祭拜嫘祖(嫘祖乃轩辕黄帝元妃,华夏人文女祖),受托撰写《祭嫘祖》,该文被嫘祖园陵收藏,并收载于《嫘祖商道》;
2、撰写《观海潮.成都》一文,推广成都,收载于《嫘祖商道》;
3、撰写《谈人文女祖——嫘祖对华夏复兴之意义兼论财富与道义》一文,收载于《嫘祖商道》;
4、撰写《念奴娇.长安怀古》,收载于《嫘祖商道》;
5、受著名“嫘祖、岐伯文化”研究专家蔡正邦先生委托,为其编著的《开发盐亭》一书作序;
6、积极为成都盐亭商会提供公益法律顾问服务及为其每年团拜会提供酒水、节目等赞助;
7、积极参与对汶川大地震、青海玉树地震受灾群众捐款、捐物;
8、积极参与民主党派中国民主建国会的各项社会调研;
9、积极为中国民主建国会四川省委直属机关一支部、四支部组织活动提供资金赞助、举办法律讲座;
10、担任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总裁)同学会常务副会长兼法务部总监,为会员及其企业义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媒体战略合作:
应邀在媒体方面(包括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成都晚报、四川电视台、成都电视台等,可在百度等搜索引擎搜索)进行了数百余次法律点评,接受《中国经济网》专访,谈论“律师更需要呼吁改变恶法”。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
团队服务:
组建任正飞律师团队工作室,成立了任正飞律师团队(成员专业特长涵盖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风险合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PE、VC、IPO、新三板、PPP、税务等)。始终坚持走专业化、品牌化、团队化服务之路。能承接重大、疑难、复杂法务项目,能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全面、充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专业功底及诉讼胜诉率(含调解):
任正飞律师法律专业理论深厚,辩论/辩护技能专业。对当事人的委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擅于为法律顾问单位制定法律风险预防机制,以期风险合规,“防患于未然”。其专业的技能、善辩的口才、雅达的文辞、缜密的思维、务实的诉讼方案、勤勉敬业的态度、团队服务的方式,是当事人受到优质服务的保障。迄今,根据历年办案卷宗统计,其诉讼胜诉率(含调解),保持在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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