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转让新三板公司非原始股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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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规定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新三板统计周报数据显示,新文件发布后,新三板成交数量较上周增长了10.17%,成交金额较上周增长了3.96%。新政策降低了个人投资者投资新三板股票的税负,有利于提升新三板市场的活跃度。

CFP图

  

  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号文件),规定自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该文件的出台降低了个人投资者投资新三板股票的税负,有利于提升新三板市场交易的活跃度,促进新三板市场的发展。

  

明确新三板股票转让个税政策

  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第3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指出新三板在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根据49号文件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曾多次参照上市公司,颁布了多个文件,对新三板投资者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作出了规定。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会因所持股票性质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缴个税,这是一般规定。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税。

  

  号文件依然以上市公司为参照系,即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比照上市公司一般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比照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税。由此,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税收征管问题也得以明确,即以年9月1日为节点,之前转让原始股的个税,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之后(含9月1日)转让原始股的个税,参照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征管办法。

  

个人转让非原始股免缴个税

  49号文件明确指出,新三板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通过在新三板挂牌,可以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新三板市场的良好运行将有助于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从而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国家战略。

  

  号文件规定,自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从实务角度来看,挂牌后取得的股票应包括投资者通过一级市场定向增发、二级市场买入等交易形式取得股票。这一规定消除了个人投资者对投资新三板股票税收政策不明的顾虑,降低了个人投资者投资新三板股票的税负,对于新三板市场的活跃、新三板市场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举个例子,A公司为一家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企业,年6月20日于新三板挂牌。年9月12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甲个人投资者(与A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无任职、受雇或关联关系)与A公司签订《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以1.5元/股的发行价格向甲定向增发股票万股(持股比例5%),甲以现金方式于当日全部支付了认购款万元。甲承诺:自定向发行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不对所认购股份进行转让。协议于签订当日成立并生效。限售期结束后,甲于年12月5日将其所持有的万股A公司股票,以3元/股的价格全部转让给A公司股票的做市商B证券公司。根据号文件规定,甲无需缴纳个税,则该笔交易甲只需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1.2万元(×3×1‰)。

  

纳税人需   

  根据号文件,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应注意3个时间点。

  

  一是挂牌日期,即原始股与非原始股的分界线。

  

  根据号文件规定,投资者是否于挂牌后取得公司股票决定了投资者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待遇。如果个人股东在挂牌前就持有公司股份,挂牌后又通过交易进行了增持,应该就取得的时点分别计算。

  

  接上例,其他条件不变,如果个人投资者甲于年6月20日之前取得了万股A公司股票,则甲在转让该股票时则不能享受免缴个税优惠,而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规定,不考虑其他费用,甲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0000×(3-1.5)-]×20%=1197(元)。

  

  二是年11月1日(含当日),即转让非原始股是否缴税的分界线。

  

  号文件指出,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即免缴个税),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即不退税)。接上例,其他条件不变,假设甲于年9月21日(已过限售期)将其所持有的万股A公司股票卖出,则甲如果于年11月1日之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依然可以享受转让非原始股免征个税优惠;但如果甲于年11月1日之前已经缴纳了个税,则该笔税款不再予以返还。

  

  三是年9月1日(含当日),即转让原始股征管方式的分界线。

  

  根据号文件规定,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税,需按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征管规定执行,即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而自年9月1日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管办法按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

作者:吕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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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智飞   任正飞律师,国家注册律师、国家注册拍卖师、工程造价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师(高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四川省直四支部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省政府信访咨询特邀律师,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常年法律顾问团律师。在君合律所组建了任正飞律师团队。

  主营业务及专长: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风险合规、税务顾问、公司治理、股权激励)、房地产与建工(PPP)、金融(私募股权PE、风险投资VC、银行、小额贷款、融资、投融资担保、典当、新三板)、拍卖、经济合同、知识产权、侵权等民商事类诉讼、非诉讼业务及刑事辩护。

  教育经历: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清华大学。

  律师工作经历:从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

  获得荣誉:

  连续多年获得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勤业敬业奖”、“业绩优异奖”、“特别贡献奖”等奖项。

  律师执业主要业绩:

  法律顾问单位业绩(含曾服务及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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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非诉讼业绩

  1、成功代理林女士诉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元人民币民间借贷纠纷案;

  2、成功代理(含执行)四川省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彭州市龙兴寺余万元人民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本案中,代理申请人成功追加彭州市佛教协会作为被执行人,对最终实现执行至为关键,具有典型性;

  3、成功代理韩国株式会社世弘企划诉成都视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服务合同纠纷案,本案被告股东因涉嫌虚假出资,在执行阶段被成功追加为被执行人,具有示范性。本案例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数据库;

  4、为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辩护(案发时,锦江区警方出动60多名警力控制现场。本案事实登载于年5月27日《成都商报》第13版,四川电视台、成都电视台亦对此作相关报道),与公诉机关沟通、积极交换意见,以涉嫌妨碍公务罪提出公诉并最终从轻判决李某7个月有期徒刑;

  5、为成都龙潭裕都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讼争标的额1余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个案代理服务;

  6、为志超科技(遂宁)有限公司提供讼争标的额余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个案代理服务;

  7、参与处置年四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一案(眉山干昌云及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亿元人民币);

  8、全程参与组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提供法律服务;

  9、作为核心发起人成功创建成都盐亭商会;

  10、迄今成功代理余件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

  公司治理经验及增值服务:

  1、作为核心发起人成功创建成都盐亭商会,并担任商会常务副会长、执行秘书长、常年法律顾问。随后,参与联系、召集、推动驻蓉余家商协会约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作为股东(含股份被代持的隐名股东),创建了四川商协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董事(目前,这家公司属于全国唯一的主要由驻成都各商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部分会长、常务副会长作为股东的公司,因此,具有不同行业的、广泛的人脉基础,能够给当事人提供资源合作、产品/服务对接、融资等法务新领域增值服务),以该公司各位股东所代表的广泛人脉为依托,参与组建“三千家企业合作委员会”(大中小企业各0家),该委员会聘请了多名省市领导及商界领袖为名誉主席。

  2、担任多家公司董事。

  参与公益活动:

  1、组织40余名驻成都各商协会代表,赴“华夏母亲之都,嫘祖故里盐亭”,祭拜嫘祖(嫘祖乃轩辕黄帝元妃,华夏人文女祖),受托撰写《祭嫘祖》,该文被嫘祖园陵收藏,并收载于《嫘祖商道》;

  2、撰写《观海潮.成都》一文,推广成都,收载于《嫘祖商道》;

  3、撰写《谈人文女祖——嫘祖对华夏复兴之意义兼论财富与道义》一文,收载于《嫘祖商道》;

  4、撰写《念奴娇.长安怀古》,收载于《嫘祖商道》;

  5、受著名“嫘祖、岐伯文化”研究专家蔡正邦先生委托,为其编著的《开发盐亭》一书作序;

  6、积极为成都盐亭商会提供公益法律顾问服务及为其每年团拜会提供酒水、节目等赞助;

  7、积极参与对汶川大地震、青海玉树地震受灾群众捐款、捐物;

  8、积极参与民主党派中国民主建国会的各项社会调研;

  9、积极为中国民主建国会四川省委直属机关一支部、四支部组织活动提供资金赞助、举办法律讲座;

  10、担任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总裁)同学会常务副会长兼法务部总监,为会员及其企业义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媒体战略合作:

  应邀在媒体方面(包括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成都晚报、四川电视台、成都电视台等,可在百度等搜索引擎搜索)进行了数百余次法律点评,接受《中国经济网》专访,谈论“律师更需要呼吁改变恶法”。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

  团队服务:

  组建任正飞律师团队工作室,成立了任正飞律师团队(成员专业特长涵盖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风险合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PE、VC、IPO、新三板、PPP、税务等)。始终坚持走专业化、品牌化、团队化服务之路。能承接重大、疑难、复杂法务项目,能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全面、充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专业功底及诉讼胜诉率(含调解):

  任正飞律师法律专业理论深厚,辩论/辩护技能专业。对当事人的委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擅于为法律顾问单位制定法律风险预防机制,以期风险合规,“防患于未然”。其专业的技能、善辩的口才、雅达的文辞、缜密的思维、务实的诉讼方案、勤勉敬业的态度、团队服务的方式,是当事人受到优质服务的保障。迄今,根据历年办案卷宗统计,其诉讼胜诉率(含调解),保持在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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