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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号IPLaw.inkIPLaw诉讼前线讯历时4年,3次对簿公堂,一场调味品行业的“面条鲜”之争,终于尘埃落定。5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服务和保障全省开放崛起战略”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加加食品与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面条鲜”之争,是典型案例之一。经一审、终审、再审,湖南省高院最终认定,四川清香园在酱油产品上使用“面条鲜”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意味着,加加“面条鲜”才是正宗面条鲜。省高院审理认定,至年,加加“面条鲜”产品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认定为知名商品的条件。年,加加食品推出新品“面条鲜”酱油,相关产品的销售区域遍及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四川清香园开发新产品中坝“面条鲜”酱油,并于同年11月上市销售。年9月,相关产品开始在湖南、四川、贵州等地销售。加加食品认为,清香园是与加加食品存在竞争关系的调味品生产厂家,在酱油包装、标签、装潢上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侵犯了加加食品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年,加加食品将清香园起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法院于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清香园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清香园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加加食品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理认为,加加食品自年推出新品“面条鲜”酱油后,投入巨大成本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宣传,使该商品在全国各地的销售量大,市场占有率高,“面条鲜”产品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认定为知名商品。四川清香园生产的“面条鲜”酱油与加加“面条鲜”酱油是相同产品,双方均在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标识,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清香园在酱油产品上使用“面条鲜”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省高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清香园公司生产的“面条鲜”酱油与加加“面条鲜”酱油是相同产品,双方均在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标识。商品名称是消费者辨识产品的重要标识,而申请人经过全面持续宣传,“面条鲜”名称在广大消费者心中已与申请人的知名商品产生特定联系,在这种情况下,清香园公司以相同名称“面条鲜”命名其生产的酱油产品,考虑到一般消费者根据产品名称选择商品的习惯,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成立。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湘01民终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湘民终号民事判决.这场长达4年的商标知识产权诉讼,以加加食品的胜利告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湘知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前路。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加加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梨河镇国道西侧。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加加食品集团(阆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新区汉王祠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江油工业园区创元路南段1号。一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兄弟连百货经营部,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村裕园小区A13栋6号。经营者:庄玉梅,女,汉族,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南县。再审申请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集团)、郑州加加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加加公司)、加加食品集团(阆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阆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香园公司)及一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兄弟连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兄弟连百货)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湘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年12月19日作出()湘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年7月29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加加集团、郑州加加公司、加加阆中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宁,清香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刚、王润斌到庭参加诉讼。兄弟连百货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加加集团、郑州加加公司、加加阆中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二审判决认定“面条鲜”是一款产品名称,一款能区分“一品鲜”、“珍鲜老抽”、“儿童酱油”等不同产品种类的名称,该认定明显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判决认定市场上有多款“面条鲜”,包括“加加面条鲜”、“义丰祥面条鲜”、“龙牌面条鲜”,该认定缺乏证据证明;3.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其已通过实际使用“面条鲜”使得该名称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该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4.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以“面条鲜”产品混淆市场、攀附被申请人商誉的可能性较低,缺乏证据证明;5.二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面条鲜”系直接表示商品用途的名称,被申请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该种方式并无不当。该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6.二审判决认定“商标+产品名称”的使用方式使得商标成为区别来源的主要表示,进一步降低了“面条鲜”的显著性。该认定缺乏证据证明;7.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面条鲜”三个字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该事实认定错误;8.二审判决仅从“面条鲜”三个字本身判定该名称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并没有结合申请人对“面条鲜”三个字实际使用的情况进行显著性判断,导致错误认定“面条鲜”不具备显著性特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清香园公司答辩称:1.申请人诉称的商品是加加面条鲜酱油,不是面条鲜。酱油是商品,加加面条鲜是该商品的名称。被申请人从来没有单独使用面条鲜,而是使用的中坝面条鲜。2.加加面条鲜不是知名商品。3.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停止使用面条鲜无据。其一,被申请人一直以中坝面条鲜作为商品名称,并获得注册商标。其二,本案案由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不是注册商标纠纷,中坝面条鲜商标有效情形下,申请人无权诉请停止使用。4.加加集团三次申请注册商标均被驳回,面条鲜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功能和用途,不能作为商品的名称。5.被申请人善意和合法使用面条鲜文字,并客观叙述商品,有独特的文字、颜色组合,以及特定的瓶子及装潢,能够明显区分商品来源。6.被申请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广中坝面条鲜,并申请注册商标。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加加集团、郑州加加公司、加加阆中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兄弟连百货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2.判令清香园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加加集团、郑州加加公司、加加阆中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之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清香园公司赔偿加加集团、郑州加加公司、加加阆中公司经济损失万元;4.清香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查明:加加集团成立于年8月3日,是集研发、生产、营销于一体的调味食品上市企业,其经营范围为:酱油(酿造酱油)的生产、销售;味精的生产、销售;调味料的生产、销售;鸡精、食醋、大米、食用植物油的生产、销售等。年,由“加加集团(长沙)有限公司”更名为“长沙加加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年由“长沙加加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加加公司成立于年9月4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调味品、油脂、酱油、盘中餐牌食用油系列。加加阆中公司成立于年10月11日,经营范围为:酱油、食醋、配制食醋及调味料(半固态)生产,销售等。郑州加加公司、加加阆中公司均系加加集团的子公司。年9月,加加集团推出新品“面条鲜”酱油,并于同年9月12日在湖南、四川上市销售。年10月26日,加加集团召开“面条鲜”上市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国调味品行业专家、媒体记者和主持人、以及经销商代表等余人参加。年10月26日,新浪网登载了题为《“面条鲜”突破传统调味品走向方便化》的报道,内容为:“红网长沙10月26日讯(记者冯钧)…今天,长沙加加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宣告,他们研制的加加面条鲜酱油正式面市,不仅是面条,其他美味的烹饪都变得快捷简单。中国调味品协会副会长兼总干事卫祥云说,调味品方便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面条鲜酱油是加加集团与国内知名食品研究机构联手,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研制出来的全新的调味品类。‘与传统的酱油相比,这种酱油最大的特色就是方便。’卫祥云评价,‘这是国内目前唯一的以非传统产品名称命名传统产品的酱油,它是对于生抽酱油的一个延伸与发展,是一个有突破性的产品。’…面条鲜酱油属于复合型调味品,它的面市顺应了这些趋势。…”年11月1日的《成都晚报》也刊载了题为“面条鲜突破传统调味品方便化”的报道。自年开始,加加集团、长沙加加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加加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陆续和全国各地的经销商签订“面条鲜”酱油销售合同。此后,“面条鲜”酱油销量逐年增加,郑州加加公司、加加阆中公司随即开始生产、销售“面条鲜”酱油。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分所出具的《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自年1月至年8月期间,加加集团的“面条鲜”酱油在全国各地的销售收入达到万余元,其中,销售量排名第一、二位的湖南省和四川省分别达到万余元和万余元(年度,全国的销售收入为万余元,湖南省的销售收入为万余元,四川省的销售收入为33.6万余元)。重庆、安徽、湖北、云南亦为主要销售区域。为扩大“面条鲜”酱油的知名度,自年起至年期间,加加集团、郑州加加公司、加加阆中公司委托郑州鸣翠广告有限公司、广东大与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圣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等全国各地的广告公司,在中央1套综合频道、中央3套综艺频道、中央8套(电视剧频道)、以及包括广东电视台、湖南经视综合频道、四川电视台、重庆1套影视频道、开封电视台公共频道、洛阳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等在内的数十家各省地方电视台、网络及新动广告公交移动看板等媒体上全方位持续进行加加面条鲜酱油的广告宣传,主要广告语为:“吃面就用‘面条鲜’”。经审计,自年1月至年8月期间,加加集团共投入广告费万余元,其中,主要广告费用系用于宣传推广“面条鲜”产品。年10月10日,加加集团的加加面条鲜被《糖烟酒周刊》杂志社及中国食品产业成长之星评选委员会评为中国食品产业(调味食品)最具成长潜力新品奖。年11月,加加集团的“加加”牌面条鲜荣获中国(国际)调味品及食品配料博览会颁发的′中国(国际)调味品及食品配料博览会“金奖”荣誉称号。清香园公司成立于年9月16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调味品、豆制品、酱腌菜、生物制品,农产品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等,拥有“中坝”、“清香园”、“清香园中坝”等注册商标,年,注册并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中坝”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清香园公司及其生产的产品曾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年9月,清香园公司开发新产品“面条鲜”酱油并于同年11月23日上市销售,主要销售区域为四川省,在云南、贵州、重庆也有销售。年10月,清香园公司的“面条鲜”酱油获得绵阳市食品产业协会颁发的绵阳食品新产品奖。年,清香园公司的“面条鲜”上市时,加加集团“面条鲜”在全国的销售收入为万余元,其中,四川省的销售收入为万余元,仅次于湖南省的销售收入。年1-8月,加加集团面条鲜在全国的销售收入为万余元。清香园公司的“面条鲜”未统计销售额,也未单独就“面条鲜”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加加集团、郑州加加公司、加加阆中公司生产的“面条鲜”酱油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为“面条鲜酱油”,并标注了该酱油在汤面、拌面和炒菜凉拌时的使用方法,标签上的广告语为“吃面炒菜凉拌样样鲜”。经比对加加集团、郑州加加公司、加加阆中公司与清香园公司的“面条鲜”酱油产品标签,双方均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标识,加加集团、郑州加加公司、加加阆中公司突出使用的是红底黑字的变形艺术体“面条鲜”,清香园公司突出使用的是黑底黄字的正楷体“面条鲜”,双方均在标签上标识了各自的注册商标“加加JIAJIA”或“中坝ZHONGBA”,特征如下图:另查明:1.兄弟连百货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庄玉梅,经营场所为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村裕园小区A13栋6号,注册日期为年7月31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卷烟、日化用品、日用百货、五金、日用杂品零售。2.加加集团、郑州加加公司、加加阆中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元,支付公证费元。另,本案受理后,清香园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于年1月5日作出()湘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清香园公司提出上诉,年3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湘01民辖终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判决:一、长沙市岳麓区兄弟连百货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面条鲜”酱油;二、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加加味业有限公司、加加食品集团(阆中)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三、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加加味业有限公司、加加食品集团(阆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含合理维权开支);四、驳回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加加味业有限公司、加加食品集团(阆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加加味业有限公司、加加食品集团(阆中)有限公司承担元,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00元;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香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湘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加加集团、郑州加加公司、加加阆中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加加集团、郑州加加公司、加加阆中公司承担。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四川省阆中市公证处于年2月6日出具的()川阆证内字第号公证书记载,清香园公司于年2月2日申请对商场购买物品和对消费者随机进行问话调查的摄像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年2月4日,公证员武某、公证人员杨某及清香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君、摄像人员刘洪一起来到阆中市七里新区长安大道的“欢乐购物中心”。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该中心调味品专柜,王君现场对一名男性顾客、二名女性顾客就“加加”面条鲜酱油、“中坝”面条鲜酱油、“保宁”手工面条鲜酱油的识别度及相关情况进行了问话调查。调查结束后,王君现场购买了两瓶面条鲜。刘洪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并制作成光盘附于公证书内。经播放该光盘,对话内容大致如下:王君:“你认为面条鲜是什么”?消费者:“吃面条用的”。王君:“这三种面条鲜(中坝,加加,保宁)你会搞混吗,会认为来自同一厂家吗”?消费者:“不会”。王君:“为什么”?消费者:“牌子不同”。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于年9月9日出具的()湘长宁证字第、号公证书记载,年7月25日,公证员谢某、公证人员郑某随加加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罗盈先后来到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天福来生鲜超市”、长沙县漓湘中路与星沙大道交汇处的“恒生购物中心”。罗盈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天福来生鲜超市”购买了一瓶“义丰祥”牌酱油,该酱油的瓶身标签上标注有“义丰祥?、面条鲜酿造酱油”等字样;罗盈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恒生购物中心”购买了两瓶“龙牌”酱油、一瓶“义丰祥”牌酱油,其中“龙牌”酱油瓶身标签上标注有“龙中华老字号龙牌酱油面条鲜”等字样;“义丰祥”酱油的瓶身标签上标注有“义丰祥面条鲜酿造酱油”等字样;公证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公证书附图如下所示:清香园公司提交的于商标局
周春梅审判员
刘 程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申昇书记员旷豪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来源:IPLaw综合湖南日报、中国裁判文书网整理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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