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民立他字第47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附:解读《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及意见起诉人刘磊于年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工作。其间因为犯罪被单位除名。刑满释放后,被淮南市凡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聘用。年3月,凡华公司向保险公司发出请调函,要求将刘磊的人事档案转入其公司,但是保险公司称人事档案丢失,并出具丢失证明。刘磊多次要求保险公司补办档案,保险公司未予补办。年刘磊以保险公司丢失人事档案,又不补办,造成应聘单位不接受其去工作为由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余元。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上诉至淮南中院。中院向安徽高院请示。安徽高原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人事档案是一个人的身份、经历的证明,档案的丢失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生活和就业的不便。丢失档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刘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补办人事档案,属于单位内部行政行为范畴,不属于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因为刘磊不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经济损失,是由单位过错造成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安徽高院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二、对本复函的解读(一)人事档案纠纷的终合分析中国人事档案制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几十年来,人事档案是一个人的历史记录、资质证明。人档不可分离,缺少了人事档案,一个人就不能就业、晋升、调动、评职称、领工资,也不能获得社会福利待遇,无法进行正常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机关、企事业单位都是公有的,人是隶属于单位的。单位管理约束一个人的重要手段,就是管理控制它的人事档案。国家将非农业人口分为两类人:干部和工人,并分别进行管理。传统人事档案制度是中国干部制度的附属物,是干部身份的典型符号,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它是一种身份制度。改革开放后,随着人才流动的频率不断增大,人事档案的管理上出现了许多问题。据国家人事部透露,全国各级人才流动中心为15.4万个国有和非国有单位代为管理保存的万份人事档案中,有60多万份与主人失去联系。中国目前拥有多万份干部人事档案以及约有1亿份工人档案。中国人才交流协会估计,在实现工作流动的人才中,约有20%的人未携带人事档案,要么人档分离,要么彻底弃置。在经济日益市场化和政治日益民主化的今天,人事档案制度的问题和缺陷已经显露,由于人事档案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以下三类档案纠纷居多:丢失档案纠纷。《人民法院报》年9月8日报道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对丢失档案案件的审判,均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晚报》年2月21日第10版报道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丢失档案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报道了东城区法院判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丢失人事档案诉讼赔偿案。年9月19日中国民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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